(2009年)
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规定》,本机构(中心)掌握的招生考试信息,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招生考试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为了更好地提供招生考试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构(中心)编制了《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构(中心)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本《指南》。
一、主动公开
● 公开范围
本机构(中心)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构(中心)编制的《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构(中心)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,也可以到“普陀教育网” 的网站上查阅。
● 获取方式
1、普陀教育网(http://www.pte.sh.cn);
2、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网站(http://www.kszx.pte.sh.cn);
● 公开时限
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产生后,本机构(中心)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构(中心)主动公开以外的招生考试信息,可以向本机构(中心)申请获取。本机构(中心)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● 受理机构
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办公室
办公时间:工作日8:45-11:15,13:45-17:00;
联系电话:52716613、52716693;
传真:52716613、52716693;
通信地址:中山北路3489号24号
邮政编码:200062;
电子邮箱地址:PTQKSZX@163.COM
● 当面受理点(接受书面申请)
本机构(中心)当面受理点: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中心(地址: 中山北路3489号24号103室)
受理时间:工作日的8:45-11:15,13:45-17:00。
联系电话:62221298、62221299。
● 提出申请
向本机构(中心)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样本见附表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,可以在本机构(中心)网站下载电子版,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。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办理的效率,请一事一申请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构(中心)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1、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本机构(中心)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具体网址为:(http://www.kszx.pte.sh.cn),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。
2、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"政府信息公开申请"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"政府信息公开申请"的字样。
3、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,填写《申请表》,当场提出申请。
4、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招生考试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机构(中心)提交书面申请。
本机构(中心)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● 申请处理
本机构(中心)收到《申请表》后,对《申请表》进行审查。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,将要求补充或更正。
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构(中心)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本机构(中心)中止受理申请程序,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本机构(中心)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,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,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。
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申请将在本机构(中心)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,如需延长答复期限,需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招生考试信息答复内容将根据申请要求方式回复。
本机构(中心)处理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:
● 收费标准
本机构(中心)依申请提供招生考试信息的收费标准,将根据统一标准(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),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、复制、邮寄、递送等成本费用。属于低收入者,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免费提供。
费用项目 |
费用分项 |
收费标准 |
单位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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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介质 及制作费 |
复印费 (含纸张) |
黑白 A4 纸: 0.20 |
元 / 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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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白 A3 纸: 0.4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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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色 A4 纸: 1.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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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色 A3 纸: 2.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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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印费 |
黑白 A4 纸: 0.50 |
元 / 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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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色 A4 纸: 0.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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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盘费 |
2.00 |
元 / 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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磁盘费 |
3.00 |
元 / 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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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检索费 |
信息检索费 |
5.00 |
元 / 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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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传递费 |
材料邮寄费 |
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|
元 / 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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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快递费 |
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|
元 / 份 |
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(中心)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。接受举报的机关会予以调查处理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(中心)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向普陀区教育局、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当本机构(中心)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
附图:申请流程
附表: 普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
申 请 人 信 息 |
公民 |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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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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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件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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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件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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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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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政编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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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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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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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/其它组织 |
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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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机构代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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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执照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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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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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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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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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电子邮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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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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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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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 需 信 息 情 况 |
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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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 填 部 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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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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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需信息的用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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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□ 申请。请提供相关证明 □ 不 |
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(可多选) □ 纸面 □ 电子邮件 □ 光盘 □ 磁盘 |
获取信息的方式(可多选) □ 邮寄 □ 快递 □ 电子邮件 □ 传真 □ 自行领取/当场阅读、抄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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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,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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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图:申请流程